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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搞化工都看看,这种事千万别干了!有人已经被判4年刑期!

发布时间: 2017-12-20 14:20  |  浏览: 4
在明知是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四人合伙不顾违反国家规定,半夜趁夜色用罐车将4000余吨危险化学废物液体倾倒在桓台县、邹平县境内多处窑湾、河沟内,严重污染环境……桓台县法院对陈某等人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

在明知是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四人合伙不顾违反国家规定,半夜趁夜色用罐车将4000余吨危险化学废物液体倾倒在桓台县、邹平县境内多处窑湾、河沟内,严重污染环境……桓台县法院对陈某等人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冰明知被告人陈某没有处置碱性废液的能力并随意倾倒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陈某、李某彦(另案处理)从桓台县马桥后金滑石粉厂运出该厂生产氯化钡过程中产生的碱性废液40车800余吨倾倒在桓台县、邹平县境内多处窑湾、河沟内。经鉴定,该碱性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2016年7月份至2017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冰明知被告人陈某没有处置碱性废液的能力并随意倾倒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陈某、田某从桓台县马桥后金滑石粉厂运出该厂生产氯化钡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100车3200余吨倾倒在桓台县、邹平县境内多处窑湾、河沟内。经鉴定,该碱性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2016年7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于某军明知被告人陈某没有处置氢氟酸废液的能力并随意倾倒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陈某、田某从高青县山东飞源科技有限公司运出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氢氟酸废液84.29吨倾倒在桓台县、邹平县境内多处窑湾、河沟内。经鉴定,该氢氟酸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处罚如下

被告人陈某、田某、张某冰、于某军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中被告人陈某、田某、张某冰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某、田某与被告人于某军、张某冰分别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于某军、张某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张某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田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于某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罐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三、扣押于桓台县公安局的六十万元现金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来源:淄博新闻网、淄博政务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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