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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非农业户口居民 可继承父母宅基地并进行确权

发布时间: 2020-10-15 20:13  |  浏览: 2
根据《临淄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因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在登记发证时...

市民反映:其父母为XX村村民,该村现在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要求核实因其户口不在淄博,该村土地确权是否可以确权其名下,是否有相关规定。

区自然资源局答复: 根据《临淄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因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在登记发证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中注记“该权利人为非农村集体成员历史取得”。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因继承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中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或继承的房屋,房屋拆除后不再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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